由於加密貨幣市場今年以來波動劇烈及一直存在高度風險,金管會在 7 月初發函給銀行公會,指鑒於虛擬資產具有高度投機性以及高風險性,要求銀行機構不得以信用卡作為虛擬資產交易的支付工具,並提出三點要求:
1. 信用卡收單機構,必須注意不得將「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也就是現行的「虛擬通貨平台以及交易業務事業」簽為特約商店。
2. 特約商店不得將「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簽為受款人(賣方)。
3. 信用卡收單機構應將前兩項,納入內部控制以及內部稽核項目,並且列入內部查核重點。
此外,金管會還提到,不符合規定的信用卡機構,必須在 3 個月內完成調整,調整完畢後,會由稽核單位向金管會提交稽核報告。
金管會指出,虛擬通貨交易平台不是經金管會核准設立的機構,不適用既有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或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的處理機制。
金管會也提醒,虛擬通貨交易平台不是經金管會核准設立的機構,並不適用既有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或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的處理機制。虛擬資產市場投資風險極高,無論是透過境內外虛擬通貨交易平台進行交易或私下進行交易,務必提高警覺並審慎評估投資風險,避免遭受詐騙。